憲法小短篇EP2:立法委員們在立法院打架合法嗎?
因為疫情的關係,最近比較少看到立法院打架的新聞,比較多的是透過媒體進行的隔空口水戰,還有明明想酸人,卻不小心稱讚別人的。
印象中最近一次比較激烈的衝突事件,是國民黨、民進黨在去年審查監委人事同意權案時,立法委員們在主席台上激烈拉扯、還有部分立委身披鐵鍊,擋在門口不讓其他立委進議場表決。
姑且不論這些行為在道德上的評價為何,這樣的議事杯葛行為(boycott)在真的是合法的嗎?
如果在議事的過程中,A立委朝B立委的臉上揮了一拳,力道大到桌子都翻掉了,B立委可以告A立委嗎?
要回答這兩個問題,必須從憲法上的條文、以及釋字435號說起。
由於立法院是憲法設置的機關,憲法第76條明文規定,立法院的組織,應由法律定之。因此,基本上立法院內的秩序是由立法院組織法、以及派生出的議事規則所規範。
同時憲法第73條規定,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,有言論免責權;第74條更是規定,立法委員除了現行犯之外,非經立法院許可,不得逮捕拘禁。由此可見,為了讓立法委員能夠順利地行使表決權、維持國家的運作,憲法給予立法委員非常大的保障。
但在立法院打架,也可以引用憲法第73條豁免嗎?
大概25年前,立法院也是常常在打架,而立法院內多數委員很不滿,常常有部分委員、政府官員未經院內決議,就因為「議事杯葛行為」互相告來告去,甚至有人因此被判刑。因此近百位委員連署,決定提起釋憲,主張立法院的權力受到司法權的不當侵害。
(大概就是立法院認為,這是我自己家裡的事,你法院管什麼管。)
聲請解釋的委員們認為,議事杯葛行為並不單純只是「行為」,更是一種「象徵性言論」(symbolic speech),即透過具體行為,以表達自己心中意見;憲法第73條的言論免責權,應包含象徵性言論在內,因此委員們的議事杯葛行為自不應受司法機關追訴。
最終大法官作成釋字435號解釋(86.08.01),多數意見並沒有順著聲請書的意見,將立法委員的議事杯葛行為全部納入可以豁免的範圍之中,而是訂了一個標準,僅有在立法委員的行為和議事具關連性,且是「符合適當情節的意思表達」,才是可以主張憲法第73條豁免的情形。
同時大法官特別在理由書中舉例,若是立法委員以蓄意的肢體動作侵害他人,就並非得豁免的情形,被害人仍然可以提出告訴、自訴。
所以回到一開始的問題,倘若A立委是蓄意的想要讓B立委受傷,以達成特定的目的,當B立委提告時,A立委恐怕沒有辦法引用憲法第73條豁免相關罪責、以及民法上損害賠償。
透過這個案子,我們可以發現,為了讓民意政治可以順利運作,憲法對於民意代表行使職權、甚至整個立法院的組織權都給予了非常高程度的保障。也因此,我們在選立委、甚至是地方民意代表(議員)的時候,要非常清楚的認知,我們正在把非常大的權力託付給我們所選擇的民意代表,並謹慎的做出決定。
雖然五院組織都有憲法有明文規定,以法律定之,但不要忘了立法院是最終投票表決的機關。換句話說,立法院想怎麼改自己的組織、每個委員編制多少助理,除非真的太過頭踩到憲法的紅線,基本上不太容易擋下來。
作成釋字14號解釋後(41.06.20),立法委員、地方議員不受監察院彈劾。因此,唯一可以淘汰不適任立法委員的只有選民。所以不要再存有監察院可以完全替人民監督各級行政、民意機關的幻想了!